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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张律师,我有一个问题想请你帮帮我,我和我前夫是起诉离婚的,当时我没到场,离婚判决书在我前夫哪里,我现在找他要,他就说没有时间,孩子在他哪有,我说你把离婚判决书给我,扶养费我一分不差,给孩子拿,现在我也是在外打工,我想问问我现在该咋办?张律师
到法院可以复印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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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离婚后婚生女的抚养费如何计付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另《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根据上述法条,结合本案实际,法院确定由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时止较为妥当。 2、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补偿婚姻存续期内的抚养费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问题。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而《婚姻法》第十七条是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第十八是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财产。本案原、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没有约定归谁所有,他们所得收入又不专属于夫妻一方财产,故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在婚内独自抚养女儿期间,花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应当认为原告对女儿也尽了抚养义务。因此,被告要求原告给付婚内女儿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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