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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问一下离婚时放弃财产主张的问题

孙** 四川-成都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2.19 14:23:41 16人阅读

您好!我有个闺蜜想要离婚,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离婚时放弃财产主张方面的问题,谢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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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问的离婚时放弃财产主张的问题,一般离婚后如果还有财产没有处理,只要财产还存在,那就可以主张权利,这个是不受时效限制的,因为这个财产权是物权,

2018-02-19 14:31: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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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财产分配: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若无财产约定,离婚时放弃财产主张一般是在夫、妻谁的名下的存款原则上均等分割;当然,如果是他虚构的债务等方式转移财产,法院一经查实,也不会予以支持的。) 希望可以帮到你!

2018-02-19 14:25:41 回复

你好,下面就抚养费放弃后能否主张问题回答如下: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的处理是其中的关键环节,这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能否妥善的办理离婚,更关系到子女未来生活的保障。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此种情形,调解协议约定,孩子由一方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段时间,抚养方又以子女的名义诉至法院,请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抚养费。对于后来产生的抚养费纠纷案件,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受理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尚存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在法院已经受理、审结的情况下,向法院再行起诉。这种“孩子由一方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协议,是对今后主张抚养费诉权的彻底放弃,有的甚至是其实现离婚诉求的砝码,不同于“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承担抚养费”的约定。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抚养子女一方不得以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再行起诉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二条:“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的规定,离婚后,自愿独自抚养子女一方以子女名义主张对方承担抚养费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承担抚养费”的协议与“孩子由一方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协议并无本质区别,均是父母一方对今后子女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的一种和议。既然法律规定前种协议可以因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再行作为新案起诉,那么后种协议,亦可以因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再行作为新案起诉。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但更多的认为,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后不久即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存在恶意骗取对方信任,实现快速离婚的嫌疑。所以对待这样的情况,虽然应积极受理案件,不剥夺子女主张抚养费的诉权,也应严格审查法律所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是否出现,防止曾经承诺独自抚养子女的一方恶意骗取法律同情,实现尽快解除婚姻关系的非法目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抚养方经济状况下降,无法独自承担抚养义务,或是子女出现升学、疾病等情况时,抚养方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情况出现,对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后反悔,又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的,不应予以支持。虽然父母双方都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但法律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一方提出抚养要求,当没有发生“必要”的情形时,就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承担抚养责任。当初约定放弃追索抚养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即依其意思而赋予法律效果,依其表示而赋予拘束力,意思表示的内容就成为其行为的规范,就算是涉及到子女的利益,在没有法定事由时也不可随意变更,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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