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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纠纷诉讼期具体规定是什么

刘** 江西-南昌 劳务派遣咨询 2023.06.06 00:14:38 356人阅读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诉讼期具体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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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但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另外,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或者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尽快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

2023-06-06 00:16:38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务派遣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资格问题解答如下,
1.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是作为被告还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的诉讼地位既可以是被告也可以是第三人。这一规定是否当然适用于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仅仅规定了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未规定其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劳动者只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一方的情形,其未的一方既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区别在于,追加被告存在一个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有可能增加审理周期,所以一般先追加为第三人,在审理中也可以视情况需要变更为被告。用工单位劳动者的,将派遣单位追加为第三人。
2.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范围不一致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六条规定,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但对于认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不是诉讼适格当事人的,则未有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可以和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共同申诉人,直接向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而到了诉讼程序中,因法无明文规定用工单位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原告,如果认为用工单位只能依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不能直接对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用工单位的权利就不能得到支持。实践中有些认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是纯粹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归根结底还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这也许只是一个理论探讨上的问题,事实上还是尊重仲裁裁决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的,否则就不会出现劳务派遣三方都的案件了。但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列明成为一个让人头痛的问题。建议司法解释对劳务派遣争议当事人诉讼资格作出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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