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追诉标准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既然立法规定两种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的行为是可选择性的,那么,在既有数量又有金额的情况下,行为人自然可以请求选择对其较轻的行为,即适用金额的有关规定来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此情况下,司法者也应当同时考量数量与金额。因为二者均是判断行为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依据。在票面金额固定从而累计票面金额也固定的情况下,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完全可以、也主要由犯罪金额来决定。这时仅仅根据数量来决定是否犯罪,割断了与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李某所持有的130份发票,如果能够出售,每份获利3元,实际最多获利390元,应当认定社会危害性很小,属于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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