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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发票罪界定是怎样的,谁知道啊

牟** 广西-桂林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2.02 11:05:40 15人阅读

我想向大家请教一个问题,请问大家,非法出售发票罪界定是怎样的,哪位专家知道啊,帮忙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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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追诉标准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既然立法规定两种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的行为是可选择性的,那么,在既有数量又有金额的情况下,行为人自然可以请求选择对其较轻的行为,即适用金额的有关规定来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此情况下,司法者也应当同时考量数量与金额。因为二者均是判断行为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依据。在票面金额固定从而累计票面金额也固定的情况下,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完全可以、也主要由犯罪金额来决定。这时仅仅根据数量来决定是否犯罪,割断了与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李某所持有的130份发票,如果能够出售,每份获利3元,实际最多获利390元,应当认定社会危害性很小,属于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

2017-12-02 11:08: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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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非法出售发票罪界定是怎样的,以下内容你可以看看
1、行为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
对于纯粹倒卖发票的开票公司,其通过对外向其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开票费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行为,且其主观上具有利用对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帮助)偷逃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故意状态,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本罪。
2、行为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何认定行为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犯罪是解决此类行为属一罪还是数罪以及虚开税款数额是否应当累加计算等问题的核心。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本罪的罪状表述可以看出,本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也不是目的犯。但是,刑法学界及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本罪是目的犯,即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偷逃税款的目的,否则不构成本罪。这被称之为非法定目的犯。
当前,这一观点被各地法院所普遍采纳。由于本罪的罪状毕竟没有对行为人的目的的表述,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行为人目的的认定部分进行了变通,通常把“偷逃税款的目的”置于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中加以考察,即认定行为人构成本罪的,其主观上必须具有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的故意,否则不应构成本罪。
行为人实施双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在受票环节实施了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要件。但是,行为人的受票行为并非以偷逃国家税款、抵扣真实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目的,而只是为了平衡账目,掩盖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在主观上不符合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因此,行为人的受票行为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受票环节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当然也就不是本罪的虚开税款数额。

2017-12-02 11:06: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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