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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征地补偿安置裁决办法是什么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一、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履行拟订补偿安置方案程序、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和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程序: 1、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并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随后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过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在关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进行批准,批准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3、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的程序 拆迁人对规划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环境及被拆迁户的经济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分析拆迁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及走势,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工作方法、确定拆迁期限。 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需要报区县建委批准。 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征收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按本办法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县劳动保障、民政、公安、农业、林业、财政、审计、监察、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林业部门要做好被征收林地的审核报批和协助做好补偿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缴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收缴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建设、市政园林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程序与安置程序第四条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当地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及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等予以公告。第五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确认。
专业解答第十二条协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有效证件。调查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专业解答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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