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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农村房屋登记遵循下列原则:
1、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
2、各个部门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的协调配合原则;
3、农村房屋登记机关明确依据、条件、程序、内容的公示原则。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2023-04-09 18:46: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