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双重户口在我国是不允许的;
2,当事人在香港定居的,应该注销大陆的户籍,不注销的情况下,要么选择大陆的户籍,要么在香港定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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