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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认定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有损于他人而故意行为,且实施该行为就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也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以下2种可以参考:出卖人一房二卖,房屋产权转移到后手买受人名下,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后手买受人出于故意或恶意,但可以根据双方买卖关系中存在的诸多疑点和不合常理之处,推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出售房屋在合理期限内履行通知义务无须担责在决定出售承租的房屋时,已经就出卖房屋的基本条件通知了承租人,在承租人没有接受该条件、没有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又以新的、高出原来条件的条件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其出卖房屋的行为,不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权的行使必须以能够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法律后果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如果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不够谨慎和勤勉,疏忽大意,甚至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就属于代理权的滥用。构成代理权的滥用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代理人有代理权,这是滥用代理权的前提;(2)代理人已经实施了代理行为;(3)代理人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行为准则;(4)代理人的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恶意串通就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范畴,又称做恶意通谋。是指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具备以下两个主要特征: 第一,恶意串通首先需要有双方损害第三人的恶意,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如果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知或不应知道其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构成恶意。 第二,恶意串通需要恶意串通的双方事先存在着通谋,这首先是指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即串通的双方都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共同的目的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对方或其他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非法目的,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其次,当事人互相配合或共同实施该非法行为。 由此看,恶意串通必须串通各方为了非法目的而共同损害他人的利益,应负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六十六条第三款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您好,依据《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一)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二)相互约定拍卖应价;(三)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第十二条 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一)私下约定成交价;(二)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三)其他恶意串通行为。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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