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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上班突发心脏病,到医院抢救在单位上班突发心脏病,到医院死亡?

ask****111 北京-密云区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3.03.02 01:37:30 481人阅读

在单位上班突发心脏病,到医院抢救在单位上班突发心脏病,到医院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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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13462条

上班时突发心脏病,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因为,它不属于“受到事故伤害”,而是自身本身就患有的疾病,只是上班时发作了而已。但是,以下两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是突发心脏病死亡;(二)是突发心脏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而死亡。

2023-03-02 09:38: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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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0084056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10952条

您好,根据您现有描述,无法为您作出准确的法律分析,建议您再进一步描述案情,如情况紧急,可电话联系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2023-03-02 15:4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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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1846660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 咨询解答:6536条

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可以申请工伤。

2023-03-02 12:41: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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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120155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东城区 咨询解答:214117条

您好,如果是猝死可以按照工伤处理,如果48小时内抢救无效也可以按照工亡处理。建议您电话咨询律师了解您的详细情况为您解答

2023-03-02 09:55:29 回复
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7242条

有可能属于工伤,具体什么情况?

2023-03-02 08:29: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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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053946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258条

您好,根据您的陈述,之前是否有相关基础病

2023-03-02 07:24: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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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89176条

您好,上班时间给您回电话

2023-03-02 07:19:17 回复
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1854条

48小时内死亡的,算工伤。

2023-03-02 07:10:51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1458条

您好,原则上可以认定工亡的。

2023-03-02 07:10:07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39906条

可以点击头像查询我的联系方式具体沟通

2023-03-02 06:56:18 回复
地区:广东-深圳 咨询解答:56951条

属于工亡。具體可以加本律師手機號微信詳細諮詢和委託代理維權。

2023-03-02 05:2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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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7402条

您好,现在有申请工伤吗?

2023-03-02 02:09: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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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102832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丰台区 咨询解答:56253条

上班时突发心脏病,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因为,它不属于“受到事故伤害”,而是自身本身就患有的疾病,只是上班时发作了而已。但是,以下两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是突发心脏病死亡;(二)是突发心脏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而死亡。

2023-03-02 09:59:54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9465条

您的具体问题是什么?需要帮助联系我。

2023-03-02 08:59: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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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具体看导致发病的原因,最好找正规医院的诊断。
1、如果比如过度劳累、紧张等与工作有关的,就和工伤有关系了;
2、如果致病、发病的原因都与工作无关,就不能算工伤。

1.上班时间突发心脏病48小时内死亡的属于工伤。其余的不属于工伤。职工患有心脏病属于个人原因,并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工伤的认定要遵循三项标准,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是对工伤的一般性标准。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为工伤。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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