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提前到4月1日开始,7月底结束。4月上旬为基数调整高峰期,请各单位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业务,避免造成系统繁忙、网络堵塞等情况影响办理效率。
2、单位完成基数调整以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完成4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
(1)签约住房公积金网上汇补缴的单位可以通过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下载数据并进行网上汇补缴操作。
(2)签约建设银行网银的单位可以通过建设银行网银办理汇缴。
(3)已与建设银行签约委托扣款的单位从4月1日起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每月10日或20日进行扣款。上述单位中如有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但未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一起签约委托扣款的,请及时至原签约地的建设银行公积金网点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约以确保扣款成功。
(4)其他单位携带汇缴书、汇缴支票等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完成汇缴。
对于上海市房产税缴纳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
2.提交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等资料。
3.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送主管税务机关。
4.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5.此外,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
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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