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全日制用工有下列法律限制: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其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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