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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
2015年度我市城镇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和全国进行了统一。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相比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40%的,按照上年度社平工资的40%核定;超过上年度社平工资600%的,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0%核定,此次调整后,月缴费基数上限大大下降。
如果按照2013年我市社平工资4252元/月计算,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2756元,下限为2552元,而同样基数的今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5508元、下限为1701元。
个人身份参保基数下限2552元
此次对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也有调整。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主选择。
2017-11-11 18:39:3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