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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邻居家是小卖部,然后晚上很多人来这里赌钱,严重干扰到了我的作息,该怎么办呢?

ask****500 海南-海口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3.01.28 01:13:40 331人阅读

我邻居家是小卖部,然后晚上很多人来这里赌钱,严重干扰到了我的作息,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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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海南-海口 咨询解答:1462条

您好,可以打12345进行投诉

2023-01-29 08:10:59 回复

对非法经营问题,不掌握证据的,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有证据证明涉嫌构成犯罪的,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1、无执照公司经营的证据需要收集。
2、需要到这个公司当地辖区的工商所举报。
3、法律依据《无照经营管理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4根据以上规定,国家鼓励个人举报这种违法行为。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第一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了比国家规定位阶低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二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但该国家规定未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且刑事司法解释也未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三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并且该国家规定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刑事司法解释未将该行为明确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比如无照经营行为。法律依据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经营法违法音像制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相关规定办理。自1998年12月2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3款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依据该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法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该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单位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经营数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2010年5月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中,第七十九条中规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


一、楼下存在噪音扰民的现象,所涉居民可联系当地居委会、环保等相关部门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并要求解决噪音扰民的问题及赔偿相应损失。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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