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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违背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限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金。
第六十一条限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导致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职责和赔偿金额的纷争,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解处置;调解不搜索成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
2021-10-07 20:00:2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