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签收的时间就是调解书开始生效的时间。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所做裁决一直有效。
我国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及两个涉外仲裁规则,都明确地将这一时间规定为裁决书作出之日。
这里有两种情况,如果仲裁庭当庭宣告裁决内容,宣告裁决的时间即为裁决书的作出时间,仲裁裁决自宣告时生效;如果仲裁庭不是当庭宣告而是后来送达裁决书的,则裁决书制作完成,经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的时间即为仲裁裁决的作出时间,自此时起裁决生效。
您好,对于劳动仲裁裁决的管辖我国是采取专属管辖的,如果要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一律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中院审核后认为符合撤销条件便会予以撤销的。您可以携带好身份证明、裁决文书等前往当地中院请求撤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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