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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保密协议无限期保密合不合理?

蹇** 黑龙江-佳木斯 劳动争议咨询 2017.11.08 16:36:01 4523人阅读

今天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法的时候,里面说要对公司机密无期限保密,请问保密协议无限期保密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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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保密协议无限期保密的问题,保密协议是不可以约定无期限保密的,因为这在实践操作中是很困难的,同时可能会损害到劳动者的利益。
保密协议的有效期是多久?
关于保密期限许多企业认为员工在任职期间对企业有保密义务,而员工离职之后,便不再负有保密义务,实际上这些认识是不全面的。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都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
员工在离职之后,若擅自公开或使用,则构成侵权,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离职之后,员工一般不负有保密义务。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至3年,这样的约定会给员工造成误解即离职后过了2至3年后即可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了,这样的约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业应区别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无限期期间;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2017-11-08 16: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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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保密协议无限期保密合不合理的问题,解释如下: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所以你所签订的无期限的协议超过二年的部分是无效的,另外单位在两年内还应该向你支付经济补偿。

2017-11-08 16:3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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