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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务派遣账务处理该怎么办?你们可以具体的处理?

罗* 西藏-日喀则 劳务派遣咨询 2017.11.07 12:38:15 2520人阅读

我最近在帮我兄弟处理最新劳务派遣账务处理问题的时候,遇见了一些我以前没有遇见过的问题,你们可以就这个问题给我具体的回答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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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办会[2016]27号规定: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应当按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实务处理
在实务中,派遣人员的工资发放有两种情况,最新劳务派遣账务处理一种是用工方发放,一种是劳务派遣方发放。无论那种发放形式,如果劳务公司选择选择差额征税,其会计处理基本一致。
(一)一般纳税人
【案例一】A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2016年11月2日收到用工方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共计100万元,其中需要代发劳务派遣工资75万元、支付五险一金21万,共计96万元。A公司选择差额征收。

2017-11-07 12:46: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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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处理,原则把握住,就好办了。会计归会计,增值税归增值税,发票归发票。
首先,明确会计处理。由于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最新劳务派遣账务处理要核算员工的工资,全额确认收入。
其次,一般纳税人,如果选择差额纳税,是增值税的事,不影响影响会计确认,会计只进行增值税核算。注意一点,不是一般计税,所以不要用“应交增值税”,直接在“未交增值税”核定就行了。

2017-11-07 12:39:15 回复

劳动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2、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协议与双方的法律责任:
1、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双方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就是认为劳务派遣违法,视为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然后再适用劳动合同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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