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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有瑕疵能去退房的吗

吴* 重庆-忠县 房产纠纷咨询 2023.01.05 08:07:14 475人阅读

房屋质量有瑕疵能去退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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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期交房
延期交房是指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开发商却迟迟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购房者迟迟没有得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交房、付款义务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则在违约方迟延履行义务时由守约方进行催告,自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若违约方仍未履行,则守约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购房合同,双方相互返还因履行合同所获得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可以向违约方主张赔偿损失。

(二)开发商无证销售
开发商无证销售是指在商品房预售情况下,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先行出售商品房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目前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在商品房预售的情况下,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相应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有效,购房人不能再依据此条主张合同无效。

(三)延期办理产权证
延期办理产权证是指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无法按时拿到所购房屋的的房屋所有权证。根据现行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期限内,无约定的预售商品房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自上述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即,购房人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无法办理所购买房屋的所有权证超过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一年以上的,购房人既可以向相应开发商主张退房,若造成损失的,也可以一并主张。

(四)面积误差过大
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出卖人交付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中的约定面积多数会有误差。对于此种误差,法律规定: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根据上述规定,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购房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即,此时购房人有权退房。

(五)房屋质量问题
购房人认为所交付商品房存有质量问题,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赔偿损失。

即,在商品房交付购房人后,若购房人能够证明房屋的主题结构质量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六)房子存在抵押、或一房二卖等情况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如果房屋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购房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购房人有权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房屋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从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故意隐瞒房屋存在抵押等权利瑕疵或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又将同一房屋再次出售给第三人,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解除、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房人有权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

(七)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房屋设计
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会对房屋的户型、面积、朝向等有关设计情况做出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商若需变更上述设计内容,则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根据有关规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建筑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征得预购人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与预购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变更协议。未征得预购人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的,预购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若一旦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八)开发商擅自转让房屋建设工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即,合同当事人一方若要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则需经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若合同所涉房屋建设工程发生转让事宜(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出售方欲转让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房屋建设工程的转让方应当将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商品房预购人并经购房人同意。若购房人不同意,则有权在接到书面通知后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购人同意此种转让的,应当由房屋建设工程受让人继续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

对于购房人的此项解除权,在行使时间上是有一定限制的(上海为自接到开发商转让建设工程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

(九)贷款障碍
目前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若由于开发商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购房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相反的若因为买受人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开发商亦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如果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比如遭遇不可抗力,从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均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2023-01-05 08:08:14 回复

一、房屋质量有瑕疵怎么办房屋存在瑕疵时,法律规定了多种救济措施。适用法律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1、对比较明显的或者已知的质量瑕疵的处理上,应注意购房人是否行使了其注意义务。因为购房人在接受房屋时,一般对其质量会进行必要的检验,这也是购房人应该行使注意义务,对于一般验收能够发现的显而易见的瑕疵,购房人应在接受时提出。在取得房屋后,买受人发现的明显的房屋质量瑕疵的,若无其他特别规定,开发商可不负责任,应由购房人负责维修。开发商人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告知购房人房屋存有质量瑕疵的,开发商对此也不再负有任何责任,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2、对隐蔽质量瑕疵的处理。对采取通常方式一时难以察觉,须经过专门鉴定或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购房人及时向开发商人提出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责任。对于质量瑕疵程度较轻的,开发商应负责维修,或者适当减少房屋价金。对于房屋质量问题较严重,甚至不能使用的,购房人可解除合同,因此给购房人造成的财产及人身损失开发商应予赔偿。3、对隐瞒质量瑕疵的处理。开发商已知而故意隐瞒的较严重的房屋质量瑕疵,开发商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对瑕疵担保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在标的物存在瑕疵时,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二、如何处理房屋质量纠纷商品房质量对消费者来说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其居住安全,而且也关系其居住舒适的程度。然而有的开发商修建的商品房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质量缺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针对有关房屋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的规定,可请求其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赔偿责任。2、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应先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证书后,可要求开发商予以退房,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消费者的正当要求,开发商不予理睬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质量瑕疵可以拒绝收房1、约定条件:买受人能否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收房屋,首先要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中有关的违约责任约定,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或解除合同,则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2、若合同中没有约定,则依据法律规定,只有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以及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和安全的质量问题的,买受人才可以拒绝接收房屋。法定情形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主体质量不合格的认定需要以市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执的依据。质量检测费用由主张方垫付,责任方承担。法定情形二: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在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对开发商的要求过高,我们认为,只要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除此以外的质量瑕疵,不一定是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上述法定和约定的情形,买受人有理由拒绝领房。因出卖人履行修缮义务导致逾期交房的,出卖人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哪些质量问题业主拒绝领房理由不成立,出卖人仅承担维修义务除上述法定或约定的拒绝领房的情形之外,买受人在验收房屋时,对所交付商品房的质量有异议的,出卖人仅承担修复义务,且在修复期间,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地面、墙面裂缝、局部渗水、漏水、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并不会导致商品房的功能丧失,不会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若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从促进交易、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实现权益和社会资源利用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法律法规确定了修复的民事责任。出卖人修复完毕后,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对房屋的修复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同买受人已验收完毕。收房的流程与收房注意事项详解收房的流程第一步:材料的核验。收房的流程第二步:领取原件《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表》与《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收房的流程第三步: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后领取房门钥匙。收房的流程第四步:综合验收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解决方案或改进建议,综合验收过程是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收房的流程第五步:与开发商协调并达成书面协议,其协议内容是将其在15日解决收房时所存在的问题,如果无法按约定时间内解决,其提出的解决方案与期限。收房的流程第六步:存在问题得已解决后,就可以签署《入住交接单》了。温馨提示:收房并没有多么复杂的过程,在与开发商约定的时间前去收房时,业主需要带上身份证件、相关资料、装修费用以及验房工具等等。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精装修商品房质量存瑕疵滕先生于2013年6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选购了一套面积为270平方米的精装修商品房,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于2013年8月15日交付房屋使用,并就精装修部分通过附件的形式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2013年7月初,滕先生和工作人员对其购买的房屋进行查看。在此过程中,滕先生发现其房屋内几个房间理石地面、卫生间、厨房地面的理石不平整且个别理石有裂纹迹象等其他装修质量瑕疵问题非常严重。看房后发现存在的诸多装修问题让腾先生十分上火。于是腾先生遂与开发商工作人员协商要求对以上发现的装修质量问题签订了整改计划,约定于2013年7月31日以上问题必须全部解决。时至7月31日止,滕先生再次联系开发商时,并没有获得整改后的房屋,而此时腾先生购买的家具已基本到货但因房屋不能交付而无法存放。滕先生遂提出退房,但开发商的意见是其销售的商品房没有出现合同中约定的退房情形,根本没有达到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不可能为滕先生退房,而是继续整改并催促滕先生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剩余房款,而滕先生以交房时装修质量存在问题且已过交房日期仍未实际入住使用而提出抗辩,直至2014年2月15日才领取新房钥匙,滕先生就迟延交付期间所产生的损失与开发商协商无果,诉至要求开发商支付因迟延交付房屋而产生的损失。二、因精装修部分存在重大质量缺陷而构成延期交房精装修引发的法律纠纷,可能导致开发商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从侵权角度看,如室内环境污染致人身体损害,开发商要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可能产生的精神损失。从违约角度看,交付的房屋精装修工程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开发商要承担整改与赔偿的责任延期交房,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这种情况下,除出卖人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它免责事由,都应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房屋虽按约定时间交付,但因为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整改,购房人认为整改期间应当属于延迟交付,而开发商认为整改是在正常交付基础之上进行的,不存在延迟交付责任。但我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来看,“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笔者认为,此条款中的“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不仅单纯地指因装修质量存在瑕疵、缺陷而产生的返工费、维修费等直接经济损失,更应包括因维修整改导致延长交房期限而给购房者造成的实际或潜在的迟延交付损失,明确了开发商应对此情形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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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6 199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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