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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担保物权,它的相关解释是什么?

苟** 陕西-安康 抵押担保咨询 2017.10.31 18:14:19 10人阅读

关于什么是担保物权,它的相关解释是什么?一个朋友在做相关的事情,需要了解一下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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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物权的主要特征:
(1)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但一般物权是以对标的物实际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的,而担保物权则是以标的物的价值来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对于债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2.抵押权的主要特征: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
(3)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4)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3.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依据抵押行为而设立,抵押行为的具体形式是抵押合同。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2)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为转移债权人所有。
(3)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但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以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其他财产作抵押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当事人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4.抵押权的标的:抵押权的标的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1)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2)限制流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在清时,应当由有关部门收购,抵押权人价款中优先受偿。
5.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1)在间,抵押人仍可转让抵押物,但抵押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则,转让行为无效。
(2)抵押人所担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
6.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1)权人之中,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享有偿的权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白
(2)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或者权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抵押权不得与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
(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下列偿:
①抵押合同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数额比例清偿。
②抵押合同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中所述方法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额的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的受偿。
(4)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止其行为;在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7.质权的特征:
(1)质权是担保
(2)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和权利。
(3)须移转质物的占有。
(4)质权是就质受偿的权利。
8.质权的种类:质权分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1)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务的担保。
(2)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清偿,以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实体财产以外的,可以让与的财产权利为质物而的债权人设立的担保。
9.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1)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根据作为质物的权利不同,权利质押合同分别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或登记之日起生效。
10.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2)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3)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优先爱偿。
11.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2)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
12.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费用。
(3)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偿还。(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13.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无权将留置物出租、抵押。
(2)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或者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返还留置物于债务人。

2017-10-31 18:1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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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
  一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分为普通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在我国,并非任何财产都可以做抵押物。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机器、交通运输工具与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二是质权。质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用作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可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任何可以转让的动产均可以作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但权利质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以下权利: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在债券到期未受清偿时,债权人享有的依法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担保法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外,留置只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中发生。
以上是什么是担保物权,相关解释是什么的回答。

2017-10-31 18:15:1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上代位性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等代位物上,其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由于担保物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并不以占有和利用担保财产为目的,而是以支配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为目的。所以,即使担保财产本身已经毁损、灭失,只要该担保财产交换价值的替代物还存在,该担保物权的效力就移转到了该替代物上,该物被称为担保财产的代位物。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对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作了明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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