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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劳动者原因,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ask****983 天津 劳动争议咨询 2017.10.29 13:05:37 1022人阅读

劳动者原因,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没有付出劳动,工资该如何支付才不算违规违法?可否与劳动者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复工后的最短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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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具有法律效应,合法企业也是这样做的,特别在深圳执行最好。必须支付80%的基本生活费。

2017-11-29 15:12: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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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停工工资(亦称停工津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目前,所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是指应按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基本生活费。由于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期间,除因工负伤在停工治疗的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原工资待遇以外,一般是可以不支付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

2020-12-10 22:41: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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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苦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019-01-18 12:19: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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