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司机受罚之外,同车乘客乃至同桌饮酒者,均将视司机违法情节轻重,接受现场教育、1小时深度教育两种形式的处理。近日,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一项新政,引发争议。武汉市公安交管局回应称,此举是为加大对醉驾的打击、教育力度,关于对“同车、同桌”如何开展教育、教育的形式等具体举措,目前仍在研究当中 武汉推出“同车同桌”处罚,旨在是对醉驾的打击,而醉酒驾驶涉及刑罚。行为人之所以酒驾,一方面不排除其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另一方面也不排除“同车同桌”存在一定过错,让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也是应该的。
诚然,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共犯,但也有比较特殊的共犯认定,对此罪名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除此之外,诸如对酒驾“同车同桌”处罚,的确没有现实的法律依据,但在引发酒驾的过程中,又不乏存在与上述特例相似的地方。同桌吃饭、同车的人,是不是有义务制止“开车不喝酒”?对于同车的人来说,明知司机醉醺醺,即便劝阻不了,居然也坐上去了,这岂不是对酒驾的纵容和对自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不负责?对于同桌吃饭的人来说,如明明知道其吃完饭后还要开车,还拼命劝酒甚至鼓励其开车。如此语境下,“同车同桌”的人是不是该受到一定处罚?
在一些国家,法律早就规定了“同车同桌”劝阻的法定义务。譬如日本2008年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醉酒驾车司机的同乘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借车给饮酒者的人要受到与酒后驾车者相同的惩罚;提供酒精饮品,导致驾驶员酒后驾车的人,将被处以3年以下徒刑。因为“同车同桌”者大多与当事人熟识,多数情况下能够判断当事人是否饮酒驾车。更何况,同乘者与酒驾者都是“当场被捉”,具备了一定的追究依据。由此而言,武汉市交管部门的做法是为了减少醉驾,对“同车同桌”能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出发点也是弥补部分同饮者道义上的缺失,破除陋习,倒逼公众尽到“开车不喝酒”的提醒责任。
交通事故,重在预防。目前,虽说“新政”缺乏上位法支持,但对于打击酒驾而言,应该说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至少在“温情警示”“防范前移”等方面能够起到一定效用。
1、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并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
2、酒驾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驾驶证6个月;再次酒驾拘留10日和罚款2000 元,吊销驾驶证。
3、酒驾营运机动车,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且5年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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