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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成立内容必须明确吗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成立条件有:(一)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二)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三)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四)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五)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六)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
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约定有关职业病内容的条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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