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安徽法律咨询 > 合肥法律咨询 > 合肥合同效力法律咨询 > 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什么该格式条款无效

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什么该格式条款无效

李** 安徽-合肥 合同效力咨询 2022.11.27 03:56:40 334人阅读

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什么该格式条款无效

其他人都在看:
合肥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合肥合同事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2022-11-27 03:58:40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