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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前提是前单位认可,后单位知晓。
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款和第九十一条限定,劳动者能够与两家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前提是前单位无异议,后单位知晓。前单位不认可的经提议拒不改正的,或者对完成前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的,前单位能够解除合同,并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而后单位需要对赔偿损失承受连带职责。如果劳动者事先掩瞒了已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与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单位能够以劳动者欺诈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2022-11-22 12:41: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