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从《刑法》的明确规定可以看出,是否成立私分罚没财物罪主要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犯罪主主体是单位。
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
(二)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上述单位明知罚没财物应依照有关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但仍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三)客观上具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且需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集体私分罚没财物,累汁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四)侵犯了职务廉洁性和国家的财产所有权。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所有权。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截留私分罚没财物,是对其公职行为廉洁性的严重侵犯,同时也侵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
对于故意毁坏少量公私财物如何处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是指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的行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即具有损毁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使自己或者第三人非法占有该财物,而是为了将该财物毁坏,使其丧失价值或者使用价值。损毁公私财物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泄愤报复、嫉妒他人、出于空虚无聊而寻求等。二是,行为人实施了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使公私财物丧失部分以至全部价值或者使用价值。“损毁”包括损坏和毁灭。损坏是使物品部分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毁灭是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丧失其全部价值和使用价值。三是,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一般的公私财物。毁损某些特定的公私财物,同时侵犯其他客体的,不能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予以处罚,如故意损毁使用中的交通设备、交通工具、电子煤气、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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