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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担保人一般要承担什么责任?

李** 福建-莆田 抵押担保咨询 2017.10.21 10:18:41 1027人阅读

我朋友的公司前一段时间和背的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让我当履行担保人,我想问一下合同履行担保人一般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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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情况下合同履行担保人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7-10-21 10:3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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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你好,合同履行担保人应当承担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区分下列情形确定:
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由保证人承担履行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2017-10-21 10:19:41 回复

保证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债权人(即业主,以下称乙方):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债务人(即承包商,以下简称丙方):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与丙方就_________小区______号、_______号住宅楼建设项目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签订编号为____________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接受丙方的委托,同意以保证的方式为丙方向乙方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担保是指甲方为丙方向乙方提供履约保证,保证丙方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二条 保证范围及方式
甲方为丙方提供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项下的工程总价的____%,数额最高不超过____元(大写),币种为_______。
甲方在发生以下担保情形时承担担保责任:丙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的竣工验收。
甲方在上述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 承担保证责任形式
保证责任可选用以下方式(以选择项为准,在选项前的括号内填“Y”表示选择项,填“N”表示非选择项):
(N)1.由甲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
(N)2.由甲方直接接管该工程或另觅经乙方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以便继续履行合同。
(Y)3.甲方对乙方的损失进行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所示保证范围约定的金额,即不超过壹佰万元。
第四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丙方承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___日,即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必须全面履行主合同义务,若乙方发生违反主合同义务的情形,致使丙方不能全面履行主合同,则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2. 乙方必须全面履行主合同,乙丙双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
3. 乙方同意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 乙方与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 乙方在向甲方提出索赔前应当书面通知丙方,说明其违约情况并要求其予以纠正。
6. 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或乙方与丙方的另行约定免除丙方部分或全部义务的,甲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7. 因政府的政策或命令,导致丙方不能履行主合同义务,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8. 甲方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权。
第六条 承担担保责任的程序
1. 乙方向甲方提出索赔请求,必须提交索赔通知书,同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出具的丙主违约确认书。如果乙方索赔的理由是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乙方还需同时提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索赔请求后_____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____________ 法院(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第九条 甲、乙、丙三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年 _____月 ____日 ______ 年 _____月___ 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日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合同履行的费用怎么承担
履行费用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履行费用,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负担费用。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费用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则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者其他行为而导致履行费用增加时,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二、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买卖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呢。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
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同时《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合上述规定,可这样理解: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适用下列规定确定合同交货地点: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 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交货地;
(四)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交货地;
(五)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交货地。
因此,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原则应理解为: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 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其次,在实际中还应注意到,《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民法通则
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合同标的为实物的,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就是产品所有权转移的地点,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或者农副产品购销合同,除供需双方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外,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因交货方式不同应有所不同:
(一)凡按照合同规定实行代运制,即由供方代需方向承运部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运杂费由需方负担的,产品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按国家规定的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也是一种代运制,应以产品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凡合同规定实行送货制,但又不属于国家规定送货办法范围的,即由供方自备运输工具送货或者由供方将货物交承运部门运送给需方,运杂费由供方负担的,产品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凡合同规定由需方自提的,合同标的物在产品提货地交付,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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