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提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
2、一般解散的原因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强制解散的原因。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4、请求解散的原因。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有限公司解散的的特征
首先,公司封锁,股东的出资被长期“锁定”。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区别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一旦少数股东以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即可抛售股份,“用脚投票”。
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转让出资必需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在平等前提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为维持公司的封锁性,很多公司甚至以合同的形式禁止向外部职员转让出资。
即使没有法定或商定的限制,因为没有公然交易的市场,价格不易确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也难有与股份一样的活动性。
这样,股东的出资就被长期锁定。
少数股东即使深受多数股东的压制,克扣也无退出的途径。
其次,股东表决权和董事人数对等化,使公司轻易陷进僵局。
为保证公司的所有成员均可参加公司事务的治理,加强对其他成员的驾控,防止公司落进其中某一方之手,公司股东去去通过各种手段使公司的表决权对等化或保存少数股东对表决的否决权,并保证双方担任董事的人数相等。
这样,当公司股东之间泛起了熟悉上的不合,公司即陷进僵局。
僵局既可能泛起在股东层面,也可产生在董事层面。
假如股东陷进僵局,公司还可以继续运作,由于此时董事会将无穷期地任职。
而董事会层面泛起的僵局就可能阻止公司继续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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