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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在一家私企上班老板是原来厂同事,干了六年后来老板和国企一个公司合资在新彊办了一个公司,后派我去干了5年。二零壹柒年元月二十曰通知我不去新彊了,当月只付我工资三千。原来口头协议十二万,实际有时多一点。我共在这个公司干了十一年我想咨询公司是否给我补偿。二OO六年我进该公司时因我和原来公司办理了居家休养,公司付给我相应生活费,买五金一险。工作期间都是口头协议。
应该支付工资给你。但如果你与公司签订过培训协议、公司对你进行了培训、发生了培训费用、协议约定服务期未满需赔偿培训费,那就不好说了。要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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