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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刑事拘留; 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

ask****458 辽宁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0.18 18:30:28 1105人阅读

2月20日刑事拘留; 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期限是2月21日至2月27日; 公安部门申请批捕是2月24日; 检察院批捕时间是3月3日; 在此期间当事人一直在看守所 ------------------ 请问:这个时间属于超期羁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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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书中确定的刑期是到24日,那25日释放不属于超期羁押的。

2017-11-18 07:06: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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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逮捕之后的羁押,通常在二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但因特殊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长可能被羁押的期限为28个月加6天。  
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相同:  
1、侦查阶段最长7个月。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1个半月。  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每次1个月,补充侦查完毕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每次1个半月。  
3、一审(法院)6个月。  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两次,每次1个月。  二审(法院)4个月(其中二审开庭的,检察院阅卷时间一个月不计入审理期限)。  
4、死刑复核(法院),无限期。  综合以上,一个普通刑事案件(不包括死刑复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长可能被羁押的期限为28个月加6天。

2019-01-18 06:50: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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