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处理合同的问题,不知道具体的细节是什么,大家知道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主要是什么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责令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7号《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规定:“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效力。”
上海律师提示
律师解析 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4)以合法事实掩盖非法目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5)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6)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7)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律师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一般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涉及到房屋因买受人装修增值部分出卖可适当给予补偿。 (二)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 房屋买卖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效力如下: 1、房屋买卖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2、房屋买卖合同的变更以原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之外; 3、房屋买卖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4、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如下: 1、享有法人财产权的主体; 2、经所有权人或法人财产权主体授权的人; 3、质权人或留置权人; 4、人民法院; 5、能够适用善意取得效果的无权处分人。
律师解析 依法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有法律效力。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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