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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

李* 安徽-宣城 刑事诉讼咨询 2017.10.13 17:46:02 23人阅读

我同学对监外执行感兴趣,想知道了解一下浙江省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希望有关人士可以热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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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监外执行程序:
第一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含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浙江省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患有精神疾病,无服刑能力的;
(三)患有各种恶性肿瘤,或者疾病不可逆转,需要进行心、肺、肝、肾等重要脏器的四级手术以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在三级甲等医院的准入性手术治疗的;
(四)长期患有严重慢性疾病或者身体残疾,符合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和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情形,已执行原判刑期(减过刑的,以减刑后的刑期为准)三分之一以上的;其中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实际服刑七年以上(不含减刑时间)的;
(五)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六)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七)年老多病,原判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减过刑的,以减刑后的刑期为准)三分之一以上,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实际服刑七年以上,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七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可以不受服刑期限的限制。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017-10-13 17: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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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监外执行的对象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特殊情形下可适用无期徒刑的罪犯)。
其次,监外执行的条件有三点,其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其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其
三,生活不能治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有上述第二种情况,也可监外执行。
最后,监外执行的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时,直接决定。也可由执行机关批准决定(监狱)。监外执行具体由当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一般是当地的司法局。以上就是具体法院判监外执行的程序。

2020-12-10 18:41:07 回复

您好,关于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本办法共九十九条,自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目录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
第一节;
第二节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
第三章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一节政府规章;
第二节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节重大行政决策;
第四章一般行政执法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程序的启动;
第三节调查和证据;
第四节决定和执行;
第五节期限和送达;
第六节效力;
第五章特别行政执法程序;
第六章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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