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
(二)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物权法》第191条修改了《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抵押期间,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归抵押人所有,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一)抵押期间。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不得转让抵押物。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并对照《担保法》第49条第1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转让行为无效,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担保法解释》第67条可知,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由原来的通知抵押权人变化为需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使抵押权消灭,结合《物权法》第191条,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依据是《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抵押人应尽两个义务
(
1)转让抵押物应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
(
2)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您好。《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人不提供的,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相关法条,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
这要看抵押物是否已经登记,已经登记的抵押物进行转让时必须通知抵押权人。法律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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