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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竞业限制补偿金不足当地标准能否生效
1、约定竞业限制补偿数额过低、不符合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2、法律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我来说一下深圳竞业限制补偿金不足当地标准能否生效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另外,该条例还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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