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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档案保存期限都有哪些规定

邓** 湖南-娄底 房屋买卖咨询 2017.10.08 09:54:34 14人阅读

最近经常听到一个词叫做物业管理,因为本人学历有限,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下,物业管理档案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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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各类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为保证企业各门类档案的齐全、完整、系统,符合质量标准,实现对本企业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特制定各类档案归档制度。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
一、归档要求
1、凡反映企业各项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及资料,均应按要求归档。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符合公文格式,统一采用国际通用标准A4纸,所反映的问题真实可靠,各种统计数字准确无误。
3、归档的文件材料书写色素要用碳素墨水、兰黑墨水或计算机打印,不得使用纯兰、圆珠笔或铅笔,也不得使用复印件。
4、需长期保存的档案材料,必须采用优质纸张,正件与附件、正本与原稿、转发件与原件请示与批复件一并立卷保存。
5、归档的文件材料要保持一定的特征,符合其自然形成规律、历史联系。
6、各部门移交文件材料要填写材料移交登记,交接材料时,双方根据移交清册核对,并履行签字。
7、对不能按期归档的各部门,每月扣发部门负责人奖金,直至按要求归档为止。
二、归档时间
各科室本年度形成的文件材料要于次年3月份之前送交档案室,送交的归档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由档案室统一整理归档。

2017-10-08 10:05: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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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个单份档案文件的价值是不能孤立鉴定的,应当从相互关联的一组档案文件来综合考虑档案的保存价值和保存期限。例如,某物业在施工过程中有一份混凝土试块检测报告,单个来看也许并不显得有多重要,但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文件来考虑的话,这一组文件完整地反映了施工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即使是在该物业投入使用多年之后,仍然可以透过这一组文件获得该物业在施工过程中的完整信息,因此,有必要将这份文件列入长期保存的档案中。
各物业管理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综合确定有关档案保存期限的划分标准。
以上是关于物业管理档案保存期限相关回答

2017-10-08 09:55:34 回复

第一条 各类合同统一归由合约部进行管理。合约部应收集、整理各类合同进行归档管理,定期检查考核。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信函、电报、传真、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资料均是企业经济活动的原始资料,应定期按项目、合同分类建立详细的台帐,及时归档保存。
第三条
无论是我方准备,还是获知对方准备或已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合同履行单位均要书面报告合约部门,会同经营、法律部门共同研究诉讼或应诉方案。
第四条
签订合同正本、副本份数按需要确定,正副本应区分清楚。合同签订且交合约部留存,其余各职能部门或合同履行部门由合约部负责编号受控分发。除合约部外,其
他部门复印合同必须事先征得合约部同意,由合约部统一编号受控,并加盖合同管理部门印章。所有合同发放均应做好发放记录。
第五条
对于合同履行和峻工结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执行单位应向合约部提交合同履行情况的工作报告。合约部审查后,连同合同、结算书以及一切往来文书、经济签证、变更记录、峻工验收证书等所有资料装订成册,送交档案室存档保存。
第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将合同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报送集团公司合约部。
以上是合同存档管理规定的内容。

您好,针对您的提存物品的保管期限如何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提存物品的保管期限如何确定
据司法部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 公证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
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
(一)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
(二)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提存机构应该如何确定
提存机构是由国家专门设立接受提存物而进行保管、并应债务人请求将提存物发还债权人的机构。提存机构应是提存的主体。在国外,提存机构的确定一般采取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在法定范围内指定。
我国《合同法》及其他立法对提存机构未作明确规定,只是我国司法部自行制定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公证处是提存公证的办理机构。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是符合实践需要的,有其合理性,但如能从立法的更高层次来加以规定,明确公证处为法定的提存机构,则更有利于提存公证的开展。
明确规定公证处为办理提存公证的法定机构基于以下理由:
(1)自1987年我国部分城市公证机构试行提存业务,并于1990年在全国范围普遍开展此项业务以来,积累了很多的经验。
(2)实践证明,公证机构开展提存公证,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债务人的经济负担和经济压力,防止物品和资金长期呆滞或积压,减少社会资产的损失,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民事、经济的正常流转秩序。
(3)提存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非诉讼工作,由公证机构办理提存业务,与其职能相符合,也便于国家对非诉讼业务的统一管理。
提存人与提存部门的法律关系
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提存部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物,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
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提存部门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提存的存款单、有价证券、奖券需要领息、承兑、领奖的,提存部门应当代为承兑或领取,所获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损害提存受领人利益的原则处理。
无法按原用途使用的,应以货币形式存人提存账户。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则上按原来期限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转存。股息红利除用于支付有关的费用外,和剩余部分应当存人提存专用账户。提存人可以凭人民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
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提存部门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提存】提存物品的保管期限如何确定根据司法部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公证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
(一)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
(二)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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