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护理费如何举证?期限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二、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三、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四、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五、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依赖程度”属专门性问题,可以在伤残鉴定的同时,就护理依赖程度予以鉴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五至十年。
六、计算公式:护理费医疗纠纷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对于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是如何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是怎么样的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
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一、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或者虽采纳证据但要予以训诫或罚款。规定举证期限是为了达到庭前固定争议点、规定证据的目的,以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
二、举证期限的时间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有举证期限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
4、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举证期限的确定
举证时限,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证据的时限。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情形:当事人协商和指定。
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须经人民认可。指定的,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该30日举证期限,是针对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所指定的期限。
四、举证期限的意义
1,可以防止当事人随时提出证据,或者在庭审中搞突然袭击,造成案件争议无法确定,重复开庭,程序动荡不定的后果。
2,可以调动当事人提交证据的主动性,促使其积极履行举证义务,以利于案件的审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是怎么样的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
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一、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或者虽采纳证据但要予以训诫或罚款。规定举证期限是为了达到庭前固定争议点、规定证据的目的,以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
二、举证期限的时间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有举证期限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
4、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举证期限的确定
举证时限,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证据的时限。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情形:当事人协商和指定。
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须经人民认可。指定的,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该30日举证期限,是针对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所指定的期限。
四、举证期限的意义
1,可以防止当事人随时提出证据,或者在庭审中搞突然袭击,造成案件争议无法确定,重复开庭,程序动荡不定的后果。
2,可以调动当事人提交证据的主动性,促使其积极履行举证义务,以利于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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