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消灭。例如房屋自然倒塌,或因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房屋灭失,公民即丧失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2、房屋所有权的转让。房屋所有人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出卖、赠与、交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将房屋转让给他人,原房屋所有人即丧失了房屋所有权。
3、房屋的抛弃。由于某种原因,公民依法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不愿取得,予以放弃,或房屋所有人自愿抛弃房屋。
4、国家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行政措施或法律程序,强制公民转移房屋所有权。如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对公民的房屋进行征用、征购、拆迁或收归国有,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的房屋归国家或对方当事人所有,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因此而消灭。
5、公民死亡。公民死亡后,其房屋由继承人继承或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从而引起所有权转移。
律师解析 物权消灭,根据其原因,可分为以下两种: (1)因法律行为而消灭,指因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而消灭物权的情形。其方式包括抛弃、合同和撤销权之行使。其中,抛弃主要指为消灭物权所为之单独行为。 在这些情形中,物权权利人应向登记机关进行消灭物权的意思表示并办理涂销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消灭的效力。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 其主要方式包括: 一是标的物消灭,此时应依社会观念判断标的物是否消灭。 二是因法定期间之完成而消灭,如抵押权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三是混同,即同一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归属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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