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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是什么
无权代理: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包括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及代理权已终止的代理,广义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此处采狭义。表见代理: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行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导读: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是民法中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在司法考试的试题中也屡屡出现,考生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应该给予重视。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表见代理完全符合第48条1款规定的无权代理的外部特征,其之所以成立表见代理,是因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①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雇佣关系;②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代理关系;③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授权关系;④行为人持有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注意:“不求天长地久,但求曾经拥有”------“毕竟有过那么一回”是导致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前提条件。表见代理与冒用、盗用他人名义的区别:主要区别是冒用、盗用他人名义时不存在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民通意见》第149条: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诉意见》49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表见代理与借用他人名义的区别:借用他人名义必须是明示的,《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表见代理中,善意相对人既可以主张表见代理,也可以主张无权代理。第50条规定了表见代表制度,因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当然的法定代表关系,其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即使章程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有限制,仍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从此全国统一标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办法等丧失了对合同效力指手划脚的权利),人民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该项制度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产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反映出《合同法》不再“棒打鸳鸯”而是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的立法理念。另外,《担保法解释》第11条越权担保成立表见代表关系,法理与此相通。
您好,关于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表见代表是指尽管某法人的工作人员事实上并无代表法人实施某种行为的代表权,但若法人赋予或默认其使用具有可能使第三人合理信赖其具有该代表权的名称,则法人对其行为应对产生此信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可见表见代表存在于法人制度当中;而表见代理则可以存在于自然人的代理中。表见代理只能是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表则包括事实行为等。首先明确代表和代理的区别:代表人的行为就视为被代表主体的行为,可以看成是同一个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人,代理人的行为是的,只不过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如果被代表人对代表人有代表权限的限制,那只是代表人和被代表人内部的关系,不能约束善意的第三人。所以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与善意的第三人行为,该行为仍然有效。此为表见代表。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此时成立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人的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两者的善意第三人是有区别的:表见代表中,善意的相对人没什么要求,只是要求善意。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不但善意,而且还要求有充分的根据判断该表见代理人拥有有代理权。实践中一般认为,下列两种情况属于“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1)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雇用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被代理人未将二者雇用关系终止的事实公告或者行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雇用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2)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委托授权关系,但由于某种原因,授权结束后行为人仍然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
对于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导读: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是民法中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在司法考试的试题中也屡屡出现,考生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应该给予重视。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表见代理完全符合第48条1款规定的无权代理的外部特征,其之所以成立表见代理,是因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①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雇佣关系;②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代理关系;③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授权关系;④行为人持有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注意:“不求天长地久,但求曾经拥有”------“毕竟有过那么一回”是导致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前提条件。表见代理与冒用、盗用他人名义的区别:主要区别是冒用、盗用他人名义时不存在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民通意见》第149条: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诉意见》49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表见代理与借用他人名义的区别:借用他人名义必须是明示的,《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表见代理中,善意相对人既可以主张表见代理,也可以主张无权代理。第50条规定了表见代表制度,因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当然的法定代表关系,其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即使章程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有限制,仍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从此全国统一标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办法等丧失了对合同效力指手划脚的权利),人民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该项制度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产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反映出《合同法》不再“棒打鸳鸯”而是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的立法理念。另外,《担保法解释》第11条越权担保成立表见代表关系,法理与此相通。
专业解答构成表见代理的合同一般情况是有效的,而效力待定的合同必须要经过相对人的追认才能生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专业解答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法律界限明显。无权代理缺乏代理权的合理外观,仅涉及被代理人利益;而表见代理则因代理行为外观使人信赖其有代理权,涉及善意第三方权益。无权代理效力待定,需被代理人追认;表见代理则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
专业解答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事,使相对方误信其有代理权,从而产生的代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制度。而无权代理则指行为人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但行为效果原则上不能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制度。两者区别在于,表见代理中相对方有合理信赖,而无权代理则无此要求。
专业解答无权代理指代理人无权限却进行的代理,除非被代理人认可,否则不产生代理效力。而表见代理是第三方因被代理人的行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权限,与其签订合同,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确认,而表见代理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不受其确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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