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爸爸的公司是做采购生意的,与他一起合作的公司一直拖欠货款没有结算,我爸爸本来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是那个公司的一个高管以个人名义承诺货款什么时候结算,像这种第三人承诺履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呢?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第三人的履行行为为标的,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故其不承担合同责任。由于该类合同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外的第三人设定义务,债权人对于第三人并无直接的请求权,故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有瑕疵的,违约责任应由债务人承担。这遵循了“无论何人未得他人之承诺,不得以契约使蒙受不利”的原则。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并未约定由孙某代为履行,孙某出具承诺书纯出自本人的意愿,故不能按第三人代为履行,认为孙某不履行时,甲公司无权向孙某请求履行。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是以第三人的履行行为为标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债务人事先应征得第三人同意或事后征得第三人同意。这时,第三人的同意与前述为第三人利益之合同很难区别。我认为,此时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达成明确的书面协议,则债权人亦可就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而取得向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但如债权人仅依据与债务人间的协议向第三人为请求,第三人有权拒绝履行或履行有瑕疵时,债权人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是为您提供的关于第三人承诺履行的法律效力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您好,您提问的关于第三人承诺履行的法律效力的问题,请参考下文: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该类合同应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即当事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应达成合意。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一经生效,即产生如下法律后果:一是债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而不是向债权人履行;二是不但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权利,第三人亦直接取得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本案中,债务人乙公司与孙某间并未达成任何由孙某向甲公司履行的协议,故孙某的行为不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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