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担保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如果是通过欺诈、诈骗等手段非法占有的,就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二条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你好,是非法集资还是集资诈骗,需要根据犯罪的主观意图、集资款的用途等多方面因素考虑。如果有可能,肯定要争取按非法集资罪处罚。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