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但被告一般不会这么做,毕竟提供利于原告证据,就有可能会输了官司。原告要是发现被告持有对自己有利证据,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被告提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你好!除非是法律所规定的新的证据,即 ( 1)在一审中,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 2)在一审中,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 3)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 4)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 5)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 6)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否则,即使提供,也不会为法庭采纳。此复!
指控未能提供证据,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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