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的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的原则是:保险合同订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订立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
1、填写投保单。保险人为了业务上的需要,印好各种单证备用。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向保险人索取单证并如实、完整地填写其想得到相应保险险种的投保单。
2、将投保单交付投保人。投保人在认可保险人设计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将保险单交付给保险人,便构成了要约。
3、保险人承诺后合同成立。保险人经过对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进行必要的审核,没有其他疑问的,通常表示接受并在投保单上签章,构成承诺,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您好,关于订立合同时如何避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订立合同时怎么避险
合同的内容要精确规范,对合同文本的设计和书写必须完整、周密、精确、规范。在内容上,对于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要有明确约定,何种规格、功能,适用何种质量标准,欲达到何种使用效果,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交货地点和期限,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继续履行还是损害赔偿,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等;在文字上,一定要精确、规范,如在对金额的约定中,应正确使用“以上”、“以下”这类用词,如在对期限的约定中,应正确使用“之前”、“之后”这类用词,在设定权利、义务时应正确使用“应该”、“可以”、“有权”、“不得”这类用词等等,很多时候,用语的不当致使整个合同的权利义务失衡,不但给合同目的的实现造成障碍,也给纠纷解决带来困扰。
对企业来说,通常会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合同样本,这种条款内容相同、格式近似、事先准备的合同,很容易被定性为格式合同,如果被定性为格式合同,则合同提供方在纠纷解决中会遭受许多不利,某些免除、减轻责任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而对于有效的格式条款的解释,多选择对非格式合同提供人有利的解释。因此,作为制式合同的准备者和提供者,在签约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向对方说明、解释条文的含义,并与对方就条款内容进行适当的磋商,以免在争议中合同被认定为格式合同,从而承受对格式合同提供者的不利后果。
对于合同的生效要件,要予以充分的重视,约定签字、盖章方能生效的,就一定要签字、盖章;约定附条件生效的,就要尽力促使条件成立。在这里应当注意,促使条件成立的方法要正当,因为法律规定不当促使条件成立的,视为条件不成立,采用合法的方式促使生效条件成立,避免日后因此环节欠缺而使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审查批准的项目就一定要向有关部门报备审查,以免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审查而无效;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就一定采用书面形式,免得日后合同得不到认可;法律规定须经登记方才生效的合同,就一定要送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以免因欠缺登记手续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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