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杀错人应该如何定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只要是故意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非法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与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
举例,甲为杀张三而开枪却误射中了过路的李
四,致其死亡,具体的事实是指李四死亡的客观事实,而甲认识到的事实是对特定人的开枪行为,客观因素导致错误结果,属于打击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只要(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二者“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符合)时,就成立故意,不必要求具体一致(符合)。如上例所示,甲认识到的和实际发生的在故意罪中法定的构成要件中都是故意致人死亡,定故意罪既遂。
《刑法》规定: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罪】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行为人本欲杀甲,在黑夜里却误将乙当做甲予以杀害,这种认识错误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犯罪的主观方面解析。本题中A对B的死亡是直接故意,那么就可以推定其对李某的死亡也是直接故意,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本题中A意图杀B.却把替B值班的李某烧死。如果甲对象和乙对象都体现了相同的社会关系,则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即推定为人对错误的对象也成立直接故意,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认识错误。因此四个选项都不正确。本题难度较大,即误把甲对象当成乙对象加以侵害,因此也并不能改变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如果认为罪过形式改变了,即不成立原来犯罪的既遂,这显然是和前述刑法理论通说矛盾的
如行为人本欲杀甲,在黑夜里却误将乙当做甲予以杀害,这种认识错误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犯罪的主观方面解析。本题中A对B的死亡是直接故意,那么就可以推定其对李某的死亡也是直接故意,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本题中A意图杀B.却把替B值班的李某烧死。如果甲对象和乙对象都体现了相同的社会关系,则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即推定为人对错误的对象也成立直接故意,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认识错误。因此四个选项都不正确。本题难度较大,即误把甲对象当成乙对象加以侵害,因此也并不能改变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如果认为罪过形式改变了,即不成立原来犯罪的既遂,这显然是和前述刑法理论通说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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