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由此看发包方是指第十二条中规定的主体,在家庭承包中承包方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户,需为农村居民,而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承包主体不必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居民也没有严格限制,但应考察其是否具备农业经劳能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己不退出土地承包关系,只是将土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这种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退出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到受让人,由受让人与村集体重新订立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后,承包人取得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利,包括对承包地使用、收益等权利。
土地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1、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由双方签订合同创造,这是基于法律行为;
2、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主要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制度;
4、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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