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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通常涉及工程转包、分包的情况,实际施工人并非案涉工程合法的总包方或者承包方,但又实际付出了劳动,应当取得相应的对价。虽然实际施工人没有签订合法的建设工程合同,但是其权利义务应当加以规范,具体内容主要是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如何认定、计算和保障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无论实际施工人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在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后或者工程投入使用后,可以向其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其合同权利价值是参照该合同的约定计算。实际施工人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合同相对方的主体明确、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基本要求是签订合同的形式要件完备。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应当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不能随意将合同权利随意扩大至上级承包人、总包方或者发包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更多相关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为您做进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2022-04-10 19:45:0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