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所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类为由诸如
不可抗力及不良的自然环境和地质构造等因素引发的索赔。
其中,所谓的“不良”自然环境,即是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遭遇了超过
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加复杂和严峻的自然条件;
这些不利的自然因素,或者人为造成的阻碍,无疑进一步加剧了施工的难度,使得施工单位不得不投入更高昂的成本以确保工作项目能够顺利推进。
第二类为由于发包方未能履行其在
合同条款中的义务,从而导致的索赔。
这类情况下的发包方
违约行为常常表现为未能按约为
承包商提供必需的施工条件;
对工期,拨款金额以及其他事项的擅自更改等,同时若regulator未能履行其职责,例如未能及时发放相关的图纸资料,指令等等,也同样视作发包方违约行为。
第三类是源于合同漏洞,错误和不一致性的索赔。
这包括存在的合同条款模糊不清,错误认知,出现矛盾等问题,以及设计图纸,技术标准上的失误等。
最后一类则是由于合同的变更引发的索赔。
当基于某种原因,比如发包方提出要延长工程时期,加快工程进程或是暂时停止工程的部分工作,产生的因合同条件改变而可能导致
承包方经济损失的情况,就需要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相应索赔要求。《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
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