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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甲方、乙方分别出资金额为人民币现金12.5万元,各占公司股份20%(其中管理技术部分作价15万元,甲方、乙方各占50%,该部分按比例享受分红但不作为入股本金);丙方出资金额为人民币现金75 万元占公司股份60%。如今公司亏损结算,乙方不予处理,甲方、乙方说入股本金各为20万,强行曲解合同意思。
按照出资比例,应该占六分之一股份
也没有因为定金影响合同的履行根据所属情况解答如下,也没有违约,所以应当视为双方对定金条款做了变更,也就是违约金。本案中的赔偿金即应为20万元。本案中:1;3、合同案件中所谓的赔偿即违约赔偿,不可重复计算,本案中虽约定了定金,但后续履行中并没有交付,乙方是收受定金的一方。收受定金一方的法律责任为、乙方应赔偿甲方20万元。而本案中乙方没有收受定金,应双倍退还已收定金。定金金额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2,所以根本不存在定金法律责任、乙方不需要承担定金法律责任,如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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