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想着你们进行劳动合同咨询,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一年半都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到上个月他才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公司没给我交任何保险 ,请问我现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能拿到多少补偿金?
1、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则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单位是否为你缴纳劳动保险
3、要求学校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工资条款
4、不建议自己主动提出辞职,因为涉及劳动补偿金的相关事宜
根据《劳动合同咨询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你可获得的补偿金是:
1、从入职之月起至订劳动之月起,双倍工资,扣除发放的工资即:2009.10-2011年3月,一共18个月的工资;
2、公司应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签订的不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4月分你也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3、补齐之入职之日起,未缴纳的保险;
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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