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1、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如果是必须到庭的案件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拘传;如果不是必须到庭的,经两次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传票传唤是什么意思说你到不到庭审判都正常进行,而且是合法有效的,这里说的都是被告,如果原告不到庭按撤诉处理
拘传的适用:
1 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其
一,负有赡养、抚养、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其
二,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必须到庭,须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使用拘传]
其
三,必须到庭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上述已经总结的比较清晰了,拘传的对象一般与身份案件相关,不到庭无法查清案情,所以不可以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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