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根据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研究,有以下这些法律:
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死缓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的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
减刑主要是指对被执行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份子进行减除处罚的法律规定。减刑在犯罪分子要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假释指一种提前释放的法律规定,前提是犯罪份子在改造期间确实表现极好而且真心悔过,不再危害社会。总之减刑和假释的前提都是犯罪份子在改造期间表现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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